恒成知识产权 恒成知识产权

技术新闻

首页技术新闻

    技术新闻浅析专利转让合同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登记问题

    发布日期: 2021-11-23 文章出处:技术新闻

首先,随着技术交易市场逐渐成熟,国家鼓励知识产权运营相关政策逐步落地,企业和高校作为知识产权经营主体,必然面临签订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合同的需求;

其次,根据诉讼经验,很多企业专利资产分散放置于公司主体、老板或其他个人名下。在专利维权过程中涉及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不同人名下的专利汇总到最适合进行诉讼的主体之下,以使维权主体适格,“名正言顺”。

对于专利转让和许可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主管机关,具有登记备案的职能。那么我们在面临上述情况,签订了转让或许可合同之后,是否必须去主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变更等操作呢?

本文结合判例分析专利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登记问题,旨在提醒读者充分认识到专利合同的特殊性,厘清备案属性,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1

专利转让,不完成备案登记,不生效

规定依据


 

《专利法》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条解读


 

要想实现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1、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

3、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后,发布公告;

4、专利权属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非合同签订之日,亦非公告之日)

专利权不仅是权利人个人的财产权,它同时具有对世权的属性。权属的转让对社会公众利益也会有影响,因此必须予以公示方能发生效力。公众在进行技术研发规避或需要对专利技术进行许可引进时,需要明确知晓该专利属于谁,谁为该专利负责。故而专利转让必须经过国家行政部门的公示备案,切记。

 

案例分析


 

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陕民终27号二审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签署了专利转让合同,但被告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专利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导致合同没有实现最终目的,二审法院判决负有转让和登记备案义务的被告,退还原告前期支付的转让款,并赔偿合同总标的金额20%的违约金,共计199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所涉合同为“附条件生效之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在一审中,原告主张合同未完成备案而未生效。但一审法院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所涉专利转让合同并非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的合同,没有法定的登机机关......宝钛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付款义务,谢建亦按照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资料交付给了宝钛公司,综合本案合同约定内容、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认为《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已经生效。”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上述观点在二审中,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生效条款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涉案合同未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合同未生效。可见,在签订专利转让等合同时,为敦促义务方尽快完成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条件,该条件具有法律效力。
2

专利实施许可,不备案也生效。

规定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法条解读


 

该法条并非强制性条款,而是引导性条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签订,并不会导致专利权属的变更,专利权人此时仍就其专利对社会公众负责

比如当张三向专利权人购买专利,但实际上该专利已经向第三人进行了独占实施许可,那么张三就算将专利购买到手,也无法实施。但此时张三可以就此向专利权人主张权利,从而挽回损失,不会出现权利得不到救济的情况因此在充分尊重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做强制性备案登记要求。

但是大家也一定已经注意到了,不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是具有一定法律风险的。在实务中处理专利交易时,一定做好尽职调查。

 

 

案例分析


 

在最高院审理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615号案件中,被告主张原告,也就是被许可人,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备案而不适格,最高院有如下表述:本案的专利权人黄静是德科森公司的股东,黄静与德科森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昌都公司和海进公司均认为该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德科森公司不应当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只是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管理性规定,并非合同生效的前置条件,因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实务提醒


 

在从事知产案件工作中,我们应当牢记知识产权公众利益的特殊属性,对于涉及专利合同的登记备案公示问题,应当谨慎处理,最好在合同签订时就仔细斟酌,完善约定。

 

姓名 电话 邮箱 留言内容